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保安服务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金额760万元,A供应商中标。采购文件“服务质量要求及奖惩措施”中规定:凡新入职的员工要经过采购人面试,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犯罪记录。保安人员更换或离职需提前一周向采购人申请,更换人员需经采购人面试同意。保安负责人(队长)更换需提前30天向采购人申请并取得同意,新保安负责人(队长)需经采购人面试合格后上岗,新老保安负责人(队长)交接时间不少于一周(同时在岗)。“退出机制”中规定:未得到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含保安队长);每季度考核一次,在一个季度中累计超过(含)9张书面违规通知单;季度《保安服务标准与评分细则》打分低于85分;缺员总数在一周内超过3人,需进行整改,整改两次不合格。以上三项满足一项(一季度内)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结算时扣除服务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中标通知书发给A供应商后,项目组中的保安队长却提出离职,采购人以新保安队长面试后没通过为由,不与A供应商签订合同。
问题引出
新保安队长未通过面试,采购人能不与中标供应商签合同吗?
专家点评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马小冬认为,采购人可以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规定服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如人员更换需通过采购人面试,这也是基于对项目管理的需要,避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混乱或者无人履约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案例中,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指派的保安队长提出离职,新保安队长就应该按要求通过采购人面试,没有通过面试就是不合格,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合同是合理的。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贾延江表示,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提供服务,服务人员一般不得更换,若必须更换,需通过采购人面试。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该案例中采购文件的规定没有问题,虽然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但采购人可以不和中标供应商签合同。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葛建军也认为案例中采购人的做法是合理的。他进一步解释,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面试要求、标准和流程,也是供应商必须响应的条件,采购人以面试不通过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是合理的。但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事先明确更换人员需通过采购人面试,或者对于面试的标准和流程规定不清晰,采购人以面试不通过为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就可能违规。
“原则上项目的保安队长不能更换。”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表示,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原项目经理辞职、变更注册的;自然减员的;生病不能到岗履职的;经建设单位认定不能胜任岗位的;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变更的,可以更换,但需要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本案例中,保安队长更换的,除应当符合保安队长规定外,采购人应当约定更换流程。新人面试不合格,意味着采购人对新人不满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还没签,中标供应商的人员就需要变更,不排除供应商虚假响应的可能性,采购人也应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变更人员的流程及人员要求,以免后期发生争议。该专家还提醒,如果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招聘新保安队长,采购人却一直借故不签合同,中标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检举,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通知》
一、严格变更条件
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应符合下列情形:
1.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辞职、变更注册的;
2.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自然减员的;
3.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生病不能到岗履职的;
4.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认定不能胜任岗位的;
5.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被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变更的。